内蒙古山西商会财产管理制度
一、商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二、凡商会购入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三、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四、商会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商会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综合事务服务部归口管理。 ; 五、综合事务服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商会财产的业务核算,设立台账,登记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对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六、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人员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综合事务服务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七、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综合事务服务部审批,商会主管领导批准。 八、财产在商会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综合事务服务部办理,送财务处备案。 九、综合事务服务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 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十、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综合事务服务部应会同财务处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商会主管领导,由商会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十二、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商会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