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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山西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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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0/28/2024 12:00:00 AM 点击次数:713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山西商会 ,英文名称为: The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ner Mongol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山西籍或祖籍山西的人士兴办的各类民资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从事工商经济活动的山西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晋商精神,传承晋商文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规章制度;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争做守诚信、重道义、求和谐、善学习、讲团结贡献的模范;坚持自主办会、团结建会、诚信立会、人才强会、服务会的理念,强化沟通协调、平台共建、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服务意识,努力为会员做好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内蒙古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内蒙古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点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成吉思汗西街梦溪苑商业楼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组织指导会员开展各类经贸活动,促进会员间和会员与社会各界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积极化解本会内部各种经济、债务、用工等纠纷,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内蒙的山西籍人士创办领办的企业;山西企业在内蒙的办事机构以及区外的晋商;国内外、自治区内外从事晋商文化、西口文化研究的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自治区内外参与或从事工商界活动的山西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商会各项制度;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详实填写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服务注册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服务在商会媒体予以公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和审议商会改革和发展以及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应是国内或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任职;

(三)所管理的企业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司法机关无不良记录; 

(四)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会员服务;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商会的工作重点,主持制定商会的发展和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本会管理层开展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会议,应指定常务理事会成员一人代为行使职权。
  第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按照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职责主要是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商会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应于配合。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本会领导成员中要有中国共产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为党组织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使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商会健康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按照章程和会费缴纳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6日内蒙古山西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经2015年3月29日内蒙古山西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修正。经2020年7月26日内蒙古山西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正。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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